房天下> 正文

搬离租赁房屋 租赁合同并不解除

房天下上海二手房网  2012-10-26 14:17:00  来源:房地产时报 赵星海
[提要]在租客不享有合同约定的或者是法定的解除权,也未与房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租客自行搬离的行为不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租客依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房东支付租金。

【律师提示】

在租客不享有合同约定的或者是法定的解除权,也未与房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租客自行搬离的行为不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租客依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房东支付租金。

【案例分析】

2008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租赁某路某号门面的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租赁A所有的某路某号门面,用于开办餐饮;租赁期限为2008年1月至2018年12月,其中头三个月为免租期;租金为每月人民币20万元,每月1日支付当月租金,租金每年上涨5%。

2009年5月,B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发函告知A公司表示,因为一直亏损,决定该餐饮门店,要求与A公司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A明确表示不同意。以后,双方一直函件往来进行协商未果。

2009年8月,B公司搬离了该门面,并通过公证处公证了搬离的证据,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将房屋钥匙及搬离通知邮寄给A公司。B公司的租金支付到了搬离之日为止。A公司将收到的钥匙快件退还给B公司。

2009年12月,A公司前往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1、2009年8月至2009年12月的租金人民币80万元;2、要求支付滞纳金。B公司抗辩表示:B公司搬离租赁房屋已经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由于A公司拒绝接受B公司的腾房要求,因此扩大的损失不应由B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

赵星海律师认为:被告的搬离房屋后虽然发出通知告知了原告,但该通知并不发生解除租赁合同的效力。一方面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因为其所谓的“解除”的行为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另外一方面,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况,因为法定解除权只能由守约方的原告行使,而非违约方的被告。

所以,本案中,B公司理应支付80万元的租金及滞纳金。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全部支持了A公司的请求,判决B公司支付2009年8月至2009年12月的租金人民币80万元及相应的滞纳金。

【推荐阅读】

2000万的豪宅长啥样?吐槽浦东超贵楼盘

89万入手浦东靓房 免税费送装修

2万每平!抢到浦东满5唯1

高端访谈】【大话经纪】【数据】【淘房团】【门店】【门店风采】【论坛

责任编辑/yuqing.sh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微信扫码打开

房天下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