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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解读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

房天下上海二手房网  2011-01-25 18:26:00  来源:国家住建部
[提要]住建部1月25日发布新闻稿称,住建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拟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

2011年1月25日,住建部等三部门今联合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办法对房地产经纪行业作出六大规定,房地产经纪行业实行明码标价、禁止阴阳合同、实行交易资金监管等均在规定之列。搜房网时间连线上海房地产经纪行业业内专家,解读这份我国个专门规范房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汉宇地产董事总经理施宏叡认为该《办法》将加速推动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夫妻老婆店将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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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将加速推动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  夫妻老婆店退出历史舞台

汉宇地产董事总经理施宏叡

记者:请问施总如何看待《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施总:《办法》是国家对房地产系列调控中的一个补充方式,近一年来国家从宏观政策、金融手段到对经纪行业行为方面的规范,做到了对整个行业的全面调控,对于未来房价走势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记者:《办法》对于房地产经纪行业会产生哪些影响

施总:《办法》将推动整个中介行业更加合理和规范的发展,这也是对于经纪行业的一次正面肯定,对于大公司来说是利好消息,现在存在的夫妻老婆店会逐渐消失。

记者:《办法》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人员的要求,企业如何看待?

施总:目前市场上经纪行业大公司已开始在这样要求,未来品牌化、规模化将是趋势。


21世纪不动产上海锐丰总经理叶厚彪:《办法》提升企业诚信度,维护中介市场秩序

21世纪不动产上海锐丰总经理叶厚彪表示:目前中介行业确实存在相关问题,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也发生过吃差价、挪用购房款的现象。此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中介行业的招用人员、查处力度、交易资金监管、中介备案管理等事项都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来随着该管理办法的逐步落实,相信对整个中介行业的规范与长期健康良好的发展能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同时该办法的出台,不仅能够提升企业诚信度,维护中介市场秩序,对消费者的权益也能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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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不动产上海锐丰总经理叶厚彪

市场秩序越规范、就越有利于公平竞争,尽管中介的准入门槛较低,受市场调整期影响也较大,但市场份额的集约度将会加大,去年的两次调整可以看到中介市场的份额已向大品牌经纪公司集中。据统计,经过09年一年房地产市场的火爆行情,上海有成交的中介公司数量由09年初的1100余家上升至年末的2200家,这一数字到2010年4月仍维持同一水平。而2010年12月,全市有成交的中介公司数量为1900余家,较4月下降1成左右。未来随着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逐步落实,中介行业资源整合将更为频繁、集约度继续提升。

21世纪不动产作为沪上大型品牌中介企业,将始终坚持维护行业秩序,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致力于管好“人”和“钱”,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专业、贴心的服务。并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平衡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志远地产总经理钱建国:上海引领中介市场 受《办法》冲击较小

2011年1月25日,住建部等三部门今联合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办法对房地产经纪行业作出六大规定,房地产经纪行业实行明码标价、禁止阴阳合同、实行交易资金监管等均在规定之列。搜房网时间连线业内专家,解读这份我国个专门规范房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志远地产总经理钱建国认为,上海引领中介市场 受《办法》冲击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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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远地产总经理钱建国

和其余担心《办法》的出台将会对上海“夫妻老婆店”产生巨大冲击的观点不同,志远地产总经理钱建国表示,住建部出台的《办法》是针对的房地产中介市场,和其他城市比较而言,上海以的优势处于领先地位,在《办法》出台以前,上海主流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如《办法》提及的事项在做了,因此该《办法》不会对上海房地产中介行业产生太多的冲击。

相反,《办法》的执行可能会对其他城市带来很大的冲击,包括向深圳这样的一线城市。钱建国表示,其他城市还存在着“兼职经纪人”、“无底薪提成‘太空人’”等等,这些人不跟公司签订签订劳动合同,根本无法监管。但是这些情况在上海相对较少发生;与此同时,在全上海范围内实施的“按评估价缴税”政策,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房地产交易的公平性,规范了市场秩序。

对于政策的执行,钱建国总经理还是表示出了自己的担忧,“上海在实施方面可能问题不大,但对于其他地方来讲,要在短期内执行到位还是一个挑战”。


中原地产研究咨询部总监宋会雍:实施应紧密联系实际 呼吁建立经纪人信用档案

中原地产研究咨询部总监宋会雍认为,《办法》的实施应该和实际情况紧密联系,部分条款是业内考虑久已的话题,但是真正的落实却大有难度,弹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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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地产研究咨询部总监宋会雍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宋总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探索的事情,但是实行的难度很大,利益的切分需要明细化。房地产经纪行业现状是通过成交后收取,如果对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成交之前的咨询、带看等服务,将如何收取费用?部分有房源的经纪人将如何切分等,实行明码标价弹性很大,这些都需要明确的界定。

在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方面,新规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宋总认为通过机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无可厚非,但是不能所有的资金全部通过机构进行划转和监管,应留有部分比例的金额在经纪人手中进行保管,以保障经纪人的利益。如果最后的成交才能收取,在成交之前如果客户想撤,经纪人的手中也多一层保障,不至于太过被动。因此,对于机构和经纪人各自监管的资金的比例,对购房者和经纪人双向保护的尺度,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切分。

此次新出台的办法也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这一点,宋总表示非常赞同,中原地产在禁止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方面也一直在大力宣导。

但是交流过程中很多环节是只有经纪人和购房者参与,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经纪企业的监督作用有限,不能监督到所有的违规行为,单纯的行业规范的意义也不大,在这方面,他建议应该向香港学习,违规违法行为移交司法部处理,牵入民法刑法等法律的监督和制裁,让信息的隐瞒和欺诈无所遁形。

同时,他建议建立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建立公开的平台,规避经纪人因人员的流动将相关的责任抛给经纪公司承担等不负责任行为,在相关机构和规范的监管下,公开经纪人的信用记录和档案,监督更有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感。


合富置业市场推广部总监蒋晓春:《办法》有利于提升中介“好感度”

2011年1月25日,住建部等三部门今联合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办法对房地产经纪行业作出六大规定,房地产经纪行业实行明码标价、禁止阴阳合同、实行交易资金监管等均在规定之列。搜房网时间连线业内专家,解读这份我国个专门规范房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合富置业市场推广部总监蒋晓春认为,《办法》有利于提升中介“好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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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富置业市场推广部总监蒋晓春

对于刚刚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合富置业市场推广部总监蒋晓春表示,该《办法》对于市场行为的规范,有利于清理行业的违规行为,促进品牌公司的发展;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人们对中介行业的“好感度”。

蒋晓春表示,中介行业的确是一个鱼龙混杂的行业,从业人员层次差别较大;《办法》中“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人员的要求”将大大提升房地产经纪人的从业素质,保障房东及购房者双方的利益,从而改变人们对于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原有印象。

与此同时,蒋晓春还说,《办法》将更有利于品牌中介的发展。为什么这么说呢?为了增强竞争力,上海大品牌中介早就采取了《办法》中提及的措施,“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只招收大专以上文凭员工、在行业协会建立经纪人诚信档案”等措施;而一些小的中介企业在这方面做的并不是很规范,《办法》的出台将使那些“不规范企业”退出中介舞台。



住建部新闻材料详情: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该《办法》在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新的规定,体现了管理机制和理念的创新:一是完善监管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办法》规定实行建设(房地产)、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协同管理。二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人员的要求。《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要求,便于相关主管部门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情况,及时有效地实施监管。四是体现了寓服务于管理的新理念。如《办法》要求主管部门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向社会公示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等公共服务。五是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可以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该《办法》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方面,做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的内涵。房地产经纪特指房地产居间和代理等服务并收取的行为,不包括房地产行纪行为。二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公示和告知义务。《办法》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的内容,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的事项。三是规范了房地产经纪合同行为。《办法》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四是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价格公开、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五是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六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该《办法》将于2011年4月1日实施。在此期间,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将会同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并借此为契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caohuangchun.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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