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正文

两部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征收增值收益调节金

房天下上海二手房网  2016-06-15 09:4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提要]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做出规范。

据了解,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管理做出规范。《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

根相关人员据介绍,《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暂行办法》提出,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取得入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在再转让环节取得再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据了解,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的20%—50%征收。具体征收比例,由试点县综合考虑土地增值情况,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

责任编辑/zhaotengfei_sh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微信扫码打开

房天下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