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12日向社会发布《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20条,主要规定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土地督察权限。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土地督察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事项,应当接受督察机构审核监督;任何单位、个人认为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均可向督察机构举报。
二是规范土地督察工作,细化督察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土地总督察结合土地征收审核、违法案件举报线索等,确定实施督察工作并组织成立督察组等。
三是强化土地督察效力,监督地方政府改正违法行为。
四是严格对督察机构的法纪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督察机构不直接查处案件,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等。
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举报。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土地总督察应当向其发送督察意见书,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拒不落实督察意见书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应当向其发送限期整改决定书,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限期整改决定书之前,暂停其行政区域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受理审批,暂停建设用地供应、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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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12日向社会发布《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20条,主要规定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土地督察权限。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土地督察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事项,应当接受督察机构审核监督;任何单位、个人认为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均可向督察机构举报。
二是规范土地督察工作,细化督察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土地总督察结合土地征收审核、违法案件举报线索等,确定实施督察工作并组织成立督察组等。
三是强化土地督察效力,监督地方政府改正违法行为。
四是严格对督察机构的法纪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督察机构不直接查处案件,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等。
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举报。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土地总督察应当向其发送督察意见书,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拒不落实督察意见书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应当向其发送限期整改决定书,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限期整改决定书之前,暂停其行政区域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受理审批,暂停建设用地供应、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