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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家闹离婚卖房后妻女不搬离 如何收场

房天下上海二手房网  2013-05-02 09:45:00  来源:解放日报
[提要]2010年12月,魏芬通过中介和卖家吴春签订买卖合同,以372万元的总价买下虹桥路上的一套房屋。双方约定,2011年1月25日前办理过户,吴春于2011年2月28日前腾出房屋,否则将支付违约金,标准按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

魏芬付了大部分房款,房子产权也已过户到名下,却由于上家闹离婚、妻女迟迟不搬离导致不能入住。为此,她将上家吴春告上法庭,要求按每日房屋总价万分之三的标准也就是每天1116元支付违约金。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这个标准有失公允,判令上家10日内搬离,违约金支付标准为每月1.2万元。

2010年12月,魏芬通过中介和卖家吴春签订买卖合同,以372万元的总价买下虹桥路上的一套房屋。双方约定,2011年1月25日前办理过户,吴春于2011年2月28日前腾出房屋,否则将支付违约金,标准按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

转眼到了约定的过户日子,虽然魏芬已支付167万元房款,但吴春未能如约交房,原因是他的妻女还住在里面。在将房屋产权变更到魏芬名下的同时,吴春出具了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协商定于春节后再择期交房,魏芬收到房屋后再支付余款205万元”。

春节过后,魏芬又支付了130万元房款,但吴春仍不能交房。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见证下,吴春在收据上写道,“因个人原因延期交房,愿以每月租金1.2万元补偿,从2月17日算起。剩余75万元房款交房时交付。”好说歹说,双方敲定1个月后必须交房,否则就要按合同办事收取违约金。

但吴春再次失信了。此时,他和妻子的关系已十分紧张,并打起了离婚官司,且双方对卖房的事情意见不一致。2011年4月19日,魏芬、吴春又签订协议约定,“从2011年3月17日起每日按照上述房屋转让价款总额372万元整的万分之三支付乙方违约金直至交房。”

2011年11月,经过两审审理,法院判决准许吴春夫妻离婚,房屋出售款中242万元归吴春所有,妻子刘岚获130万元。但吴春一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而他的前妻也一直占据着房子。等了一年多,魏芬坐不住了。为此,她提起诉讼,要求吴春交房、刘岚搬走,支付每月租金1.2万元,并从2011年3月17日起按每日1116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房屋实际交付日止。

经过审理,原审法院同意以每月1.2万元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并判令刘岚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搬离,吴春于十日内交房,魏芬支付购房尾款。判决后,魏芬、刘岚均不服,分别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令人不解的是,二审期间,刘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诉讼费申请。一中院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她没有回音。法院认为,刘岚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法院还认为,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填平守约方的损失,而非使其因此获益,原审作出的判决合法合理应予支持。据此,一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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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engli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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